1)第36章 因人而异_大夏明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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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将儿子送到长安县衙之后,中年人最后深深的看了他一眼,转身就走,头也不回,似乎那年轻人不是他的儿子一样。

  这也表明了他的态度。

  无论县衙怎么定罪,他都认了。

  而此时,围观的百姓也已经炸开了锅。

  “刚才那个人,难道是考功郎中?”

  “他刚才说他姓王,考功司郎中就是姓王!”

  “他居然真的把儿子送来了!”

  “为什么啊?”

  ……

  百姓们百思不得其解,如果说考功郎中是个大义灭亲的人,早在半年前,他的儿子就被官府治罪了,不会等到今日,怎么这新来的长安县令一查,他就让儿子乖乖伏法了?

  难道说,这位新的县令大人,有很深的后台?

  李诺倒是隐隐能感觉到,考功郎中之所以这么干脆,应该是有自己父亲的原因。

  毕竟,他只是五品官,而大理寺卿,却是正三品大员。

  官大一级压死人,正三品和正五品之间,差了整整四级,更何况大理寺就是掌管刑律的。

  在大夏,正三品,可以说是位极人臣了,别看三品上面还有二品和一品,但前面两个品级,象征性意义远大于实际意义,绝大多数都是虚职,而正三品的大员,诸如六部尚书,九寺寺卿,则都是手握重权的朝堂支柱,除了皇帝,没有人可以任免或是处置他们。

  李诺这几天钻研《大夏律》,在判案的时候,有时候已经不用翻书了。

  《大夏律》中规定,通奸者,男女各徒一年半,如果是有夫之妇与人通奸,徒刑增至两年,强奸者则再加刑一等,也就是三年徒刑。

  大夏对于强奸罪的判罚是较轻的,最多也就是三年有期徒刑,而在后世,同样的罪名,三年起步,最高死刑。

  不过,这件案子,有一个特殊情况,被考功郎中儿子玷污的女子因为接受不了打击而疯癫,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,在此条律法的补充条款中,可以从重处罚。

  李诺和裴哲商量过后,决定判处王钺杖刑一百,徒三年,另赔偿受害人一百两。

  其中,三年徒刑是基础判罚,一百杖刑是律法允许范围内的加刑,一百两赔偿,是官员基于案件实际情况做出的额外裁定,在大夏律法允许的范围内,李诺和长安县令已经将王钺的罪行判到了极致。

  百姓倒是群情激愤,不少人都在大声喊着砍了他。

  但这是不可能的,罪刑法定,他们只能在律法规定的范围之内判罚,超出此范围,判罚无效,会被刑部和大理寺打下来,做出违规判罚的官员,也要受到处罚。

  王钺已经顶格判了,那一百两的额外赔偿,王家甚至可以拒绝,继而将案子闹到刑部。

  但看样子,他们应该不会这么做。

  徒刑需要交由刑部复核后才能施行,但杖刑不用,当众宣判了王钺的罪行和判决后,两名捕快松开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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